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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浙江地区试行官销食盐的活动

来源:中国档案报    发布时间:2023-09-08 15:25:51

私盐猖獗 试行官推


(相关资料图)

国民政府财政部两浙盐务台属分局宁海支局关于抄发修正地方政府协助推销食盐办法的来文摘由单

民国时期,盐的销售主要由盐务机关负责。盐务机关会先调查销地的交通、人口及供需情况,在适当的地方规划集散配销据点,建立盐仓。再由各据点盐仓批交给合作社或食盐公卖店进行小单位的配售。

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民生日渐凋敝,国民政府财政收入匮乏。为增加财政收入,国民政府提高了盐税,使官盐价格飞涨。官盐和私盐之间产生巨大差价,从而导致大量私盐入市。至1942年,两浙地区因食盐公卖店无力经营相继倒闭的情况十分严重。针对这一情况,国民政府浙江省政府除加强缉私盐警的整编与加强食盐场区的产收管制外,还专门制定《两浙区地方政府协助推销食盐暂行办法》,力求补救官盐的颓势,以充裕政府财政收入。按照国民政府浙江省政府规划,该办法会率先在存盐最多、销售最差的盐场附近各县试行,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 两浙盐务管理局为推销官盐、充裕库收期间,遵照财政部令旨,会商浙江省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系指各县县长及各县属区乡镇保甲长而言。

第三条 本办法暂先就场区及近场区之永嘉、平阳、瑞安、玉环……各县试办后,必要时再行推广之。

第四条 各地方乡镇已设有食盐公卖店者,应由各县政府督饬各乡镇照额购销。其尚未设有公卖店地点,由各县政府责成各乡镇公所在三个月内尽速劝令就地商民照章申请,设立公卖店或组设乡镇合作承销社。在未成立以前,应即暂由各乡镇原有组织代理承销。由当地盐务机关随时严密监督办理,不得有浮收售价或克扣斤两情事。原有公卖店之资本短绌或办理不力者,得随时撤销之,另以合法之乡镇合作社递补承销。

第五条 各县人口,以最近户籍调查为准。每月暂规定大口食盐一斤,小口十二岁以下半斤。在初办三个月期间,得将盐额酌行减低,但不得少于平均每口十两之数……

由《两浙区地方政府协助推销食盐暂行办法》可知,协助推销食盐办法的本质是以行政强制手段为保障的“计口授盐”措施。最初,国民政府浙江省政府决定在永嘉、平阳、瑞安、玉环、乐清、临海、温岭、宁海、三门、天台、仙居及磐安等县先行实施,然后视情况再决定是否向全省推广。《两浙区地方政府协助推销食盐暂行办法》要求各县以最近的户籍调查为准,规定每月“大口食盐一斤,小口十二岁以下半斤”。“计口授盐”的具体发售工作由各乡镇原有的食盐公卖店承担,尚未设立食盐公卖店的地区,由各县责成各乡镇公所在3个月内设立公卖店,或组设乡镇合作社承销。上述机构未成立前,暂由各乡镇原有组织代理承销。各县除督促各乡镇组设承销组织外,还需要督促各乡镇按照规定配额购销官盐。此时,各地盐务机关主要负责食盐发售过程中的监督工作,如遇公卖店办理不利等情况,可随时撤销其承办权,并另立合法的乡镇合作社递补承销。为有效推进工作,《两浙区地方政府协助推销食盐暂行办法》还规定对地方推销食盐成绩予以考核、奖惩。

鼓励先进 惩处落后

从某种意义上讲,各乡镇直接决定了推销食盐工作的成与败。为鼓励先进,国民政府财政部会同浙江省政府联合制定《两浙区地方政府协助推销食盐奖惩暂行办法》:对各乡镇的考核以销售成数计算(额定销售总量的百分之十为一成),对销售额超过五成者嘉奖、超过八成者记功、足额销售者记大功,累计3次记大功者由省、县政府从优升职;对销售额在五成以下者记小过、三成以下者记大过,累计3次记大过者由省、县政府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最终,推销食盐工作的执行还是落在了最基层的乡镇保甲长身上。为鼓励他们勤于工作,两浙盐务管理局对完成五成销售额度者核发百分之一的经费;对完成五成以上销售额度者核发百分之二的经费;对完成八成以上销售额度者核发百分之三的经费;对足额及以上完成销售额度者核发百分之四的经费。例如,某地每月规定的销售额为1000担盐,每担仓价为法币2000元,只要实际销售500担,即可核发法币1万元的经费。“此项费用县政府及区公所得开支三分之一,乡镇公所及保甲长得开支三分之二,并按月结算。”

本文所示档案为浙江省象山县档案馆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9月8日 总第4033期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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