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原副董事长采取出具警示函
(相关资料图)
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王刚: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履行股份减持预披露义务。截至 2021年 2月 24日,你持有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股份或公司)47,918,48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8.26%,系你作为公司 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2021年 2月 25日,因股票质押业务逾期违约,你所持股份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14.45万股,交易金额 78.32万元,上述股份减持未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2021年 3月 20日,你通过大港股份披露拟被动减持股份的公告。2021年 3月 23日、4月 6日,你所持股份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20.79万股,交易金额 122.66万元,上述股份减持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 15个交易日。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限制内违规减持股份。2021年 8月 31日,你辞去大港股份副董事长和董事职务。2021年 9月 14日,因股票质押业务逾期违约,你所持股份被质权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减持 1,200万股,交易金额为 9,612.40万元,距离你离职日不足半年。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王刚先生已于 2021年 8月 31日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辞职公告详见刊载于2021年9月2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本次对王刚先生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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